永宁县人民检察院
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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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31日上午,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朱某某和其丈夫来到永宁县检察院枫桥12309检察服务中心,将一面写着“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”的鲜红锦旗郑重的送到检察官的手中,并连声感谢。
2018年3月,55岁的朱某某被吴某驾驶的轿车撞成重伤,导致胸部、腹部闭合性损伤,身体多处骨折并引发失血性休克、贫血,双小腿肌静脉血栓等并发症。经鉴定为七级附两项十级伤残,肢体三级残疾,先后花去治疗费15万余元。后经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决,由吴某赔偿朱某某医疗、伤残等各项费用42万余元,其中7.5万元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。判决生效后,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吴某只支付了2万余元,车辆所有人分文未赔付,且下落不明。
今年3月,永宁县妇联根据与我院会签的《关于建立困难妇女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》,将朱某某的信息推送至本院。办案检察官经实地走访了解到,朱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下肢瘫痪,生活不能自理,靠其丈夫照顾,这让以打工维持生计的朱某某夫妻二人的生活举步维艰。经依法审查,我院认为朱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,积极为其办理各项手续,向朱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.5万元,为朱某某的生活带来了新的曙光。
一面锦旗,两行言语,是对我院司法救助工作的肯定和鼓励,今后,我院将立足检察职能,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工作,真正做到“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”,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温度。